法律分析:禁止發放捆綁貸款,嚴格逐項調查、評估、審批、放款,禁止與地方政府簽訂沒有具體項目的大額信貸合作協議,已簽訂的不得執行;結合地方政府償債能力,加強對融資平臺還款能力和貸款風險的評估和控制;項目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項目建設期加65,438+05年,最長不超過項目建設期加65,438+05年;過橋貸款只能用於非生產性項目,嚴禁向生產性項目發放過橋貸款;原計劃資金到位後,歸還過橋貸款本息,不得給予優惠利率,不得長期占用,也不得作為項目資金。
法律依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範可行性研究,實行問責制。
投融資決策應堅持謹慎性原則,充分預測投資風險。可行性研究中應對不確定因素的存在做出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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