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各種渠道為輔的體制,籌集教育經費,逐步增加教育投入,保障公辦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由舉辦者出資,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