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出現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其他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壹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