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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有什麽規定?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1.公司出現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其他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壹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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