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三年。同壹用人單位與同壹勞動者訂立兩個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三個月。因此,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前要求續簽三個月的短期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強行續簽短期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