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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攤水電費用的法律規定

公用事業的法律規定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收取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其中規定,物業小區內所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最終都由用戶承擔,每個業主所消耗的燃氣、水、電、暖氣、有線電視可以直接向相關單位繳納,但水電消耗(路燈、景觀噴泉等。)在公共區域也是在物業管理區域。為了保證小區公共設施的正常運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73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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