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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允許散布有害言論。

法律分析:公務員不得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不得組織或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等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公務員應當遵守法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 * *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 * *產黨和國家領導的活動的;(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三)挑撥和破壞民族關系,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四)不承擔責任、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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