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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關於休假扣除津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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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職工休假、休假,假期期間的工資、工商業津貼和獎勵工資按下列標準執行:

1.公休日、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期間,基本工資、津貼和生活福利照常發放。

2.探親假、病假、事假期間,工商津貼等獎勵性工資和工作獎金按日扣除。

3.病假和事假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

4、幹部、工人曠工半天以上(含半天),應按日扣除工資,取消當月工商津貼;當月曠工2天以上(含2天)扣工資,取消工商津貼;曠工按10乘以事假天數計算,扣除獎勵工資;累計曠工超過10天的,除按上述規定扣發工資外,取消所有獎勵工資;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按公務員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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