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對公務員兼職的處罰

對公務員兼職的處罰

法律解析:根據我國公務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未經有關機關批準在企業兼職,或者雖經批準但領取兼職報酬的,已違反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將受到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公務員兼職的行為不僅不合法,而且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十六種違紀行為,其中第十四條規定“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因工作確需在辦公室以外兼職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否則,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可以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 上一篇:公司代發工資合法嗎?
  • 下一篇:清倉抄底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