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十六種違紀行為,其中第十四條規定“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因工作確需在辦公室以外兼職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否則,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可以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