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可以調解的,應當依法在雙方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到法院起訴。
3.不屬於自己職責範圍的,要向領導匯報,幫助群眾,提供相應的解決辦法和機關。
4。不屬於法律調整的民事範圍,屬於非法利益糾紛的,應當對群眾進行解釋教育,告知相應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5.最後總結整個工作,向領導匯報,聽領導指導。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應該吸取經驗和教訓,更好地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