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員被開除的,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
2.任何機關不得重新錄用他為公務員。
3.受處分的性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損害和影響,以及本人的素質和表現,不適合繼續留在黨政機關,也不適合重新錄用為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