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實際出資人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該股權處分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的規定。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給實際投資人造成損失,實際投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