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很小,雇傭本身造成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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