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壹百零二條* * *公務員辭職退休或者退職的,原擔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三年內不得受聘於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其他公務員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職或者退休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原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在職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清退該人員,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