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公務員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行政處罰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等級;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薪級。被撤銷職務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級別、職級、等級,同時降低其工資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