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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項下解決合同爭議的仲裁機構和法律是否受買方國家管轄?

合同糾紛適用的仲裁機構主要是雙方約定。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根據國際條約的優先性、意思自治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和填補國際慣例空白的順序適用準據法。仲裁機構的選擇與準據法和CIF無關。CIF是國際貨物買賣中的壹個貿易術語,規定了雙方的義務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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