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不動產登記的效力是指通過登記的法律事實對當事人的不動產物權產生的實際效力。從法律效力上看,不動產登記的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對抗效力和權利正確推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