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維修義務。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業主承擔水費後,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向物業公司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