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是壹個單位、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標誌,其法律效力由國家法律規定。同時,為防止壹些不法之徒私自刻制公章,搞詐騙,破壞國家安全管理活動,侵害單位、企業、團體、學校的合法利益,國家對刻字業(包括刻字廠、刻字社(店)、刻字攤等)進行了收編。)進入特殊行業。私自刻制公章是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私刻公章並不影響公章的真實效果。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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