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公證費。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借款合同公證指引》第十四條
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可根據金額或項目數協商收費,公證費由申請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