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書中沒有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使用部門單方規定,不由公證處規定。-出生公證、婚姻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壹般民事公證。屬於這壹類。申請人要註意向使用公證書的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2.公證書證明的法律行為或者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與其壹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處提交行為或者事實證明。
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應當由其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不足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