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員的責任是:公民偽造公證文書或者公證印章的,應當承擔偽造公文或者公章的刑事責任。因公證處過錯導致公證書被撤銷的,收取的公證費應當全部返還當事人。
2.因當事人過錯導致公證書被撤銷的,收取的公證費不予退還;因公證處和當事人雙方的過錯導致公證書被撤銷的,收取的公證費應當酌情退還。
3、公證員有貪汙、受賄、行賄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事、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司法行政機關還可以給予停止執行職務、撤銷公證員職務的處罰。
4.公證員應當是23周歲至6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憲法和法律,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