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三條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二)銷毀或者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三)詆毀其他公證員、公證員或者以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公證業務;(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六)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