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共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規定,可分攤的公共建築面積包括: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共衛生間、電梯門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套房與公共建築空間之間的隔墻和外墻(包括山墻)水平投影面積的壹半。?
地下室、車棚、獨立使用的車庫、門衛室、居民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 * * *的建築面積。其中,地下室作為共用區域的前提是用來放置為整棟樓服務的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