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於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2。公職律師資格和職責範圍(壹)公職律師資格為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者司法部頒發的法律職業資格;2.在政府職能部門或者行使政府職能的部門工作的人員,或者被招聘到上述部門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2)公職律師的職責範圍是1。為本級政府或部門的行政決策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意見;2 .根據政府要求,參與本級政府或部門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和修改;3 .受同級政府或部門委托,調查處理具體法律事務;4.代理本級政府或者部門參加訴訟、仲裁活動;5.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6.本級政府或者部門應當由公職律師承擔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