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十五條公職人員有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認定。應當給予兩種以上行政處分的,實行最重的行政處分;應當給予多個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期限可以確定為多個行政處罰期限且少於多個行政處罰期限之和,但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六條對公職人員的同壹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不得給予重復的行政處分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