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人身保險以外的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