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始社會的舜禹統治時期,許多刑罰的習慣得到了確認。《尚書·堯典》載:“象受典刑,五刑失。鞭為官刑,撲為教刑,金為贖刑。災若赦,賊必懲。秦仔!秦仔!只有刑罰是慈悲的。”
作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古代刑罰的發展變化實質上是整個中國社會發展進步的凝結。
現代燈籠的懲罰還有壹層意思。這種方法是由四川和湖南的土匪首創的。在人的大腦上鉆壹個小洞,澆上燈油點燃,就可以把人在巨大的痛苦中燒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