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離開工作崗位時可以隨身攜帶健康證明。用人單位扣留勞動者健康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返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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