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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知法者,可免刑罰,亦是如此;今天知法者不知罪,也就到頭了!

大意:古代熟悉法律的人盡可能減輕刑罰(按上面的意思,先用禮儀,後用法治)是法律的精髓;現在懂法律的人,其實不知道怎麽定罪。現在人們以殺人(處置罪犯)的理由來決定案件;古人判案,是為了看能不能找出免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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