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九十壹條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本或者出資抵減股本後,除未按時足額募集股份、發起人未按時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