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股東資格確認、利潤分配和解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股東資格訴訟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以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股權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衍生收購股權後,公司未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