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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應承擔哪些責任?

法律分析:(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承擔退還認股人所繳股份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壹條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法人在清算期間存續,但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清算結束並辦理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法人在清算結束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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