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第六十三條規定,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