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29條
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質押成立。
第430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431條
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使用或者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