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質壹般應進行登記,股權出質的法律規範包括《民法典》第443條。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股權出質自出質登記時生效,出質後不得轉讓,但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而設立的質押。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43條
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