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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1,對對方直接或間接持股合計達到25%以上;2、同為第三方持股25%以上;3.企業半數以上的董事或壹名常務董事由另壹企業任命。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所說的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壹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壹)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被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三)有其他利益相關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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