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所說的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壹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壹)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被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三)有其他利益相關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