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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入罪的基礎,倫理是入罪的基礎。壹開始是誰說的?

法律是入罪的根據,倫理是入罪的根據,這是我國著名法學家羅翔教授最早提出的。他在教授刑法課程時強調,判斷壹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既需要法律上的考量,也需要倫理上的考量。法律是入罪的依據,是指行為是否侵犯了刑法保護的社會利益,而倫理是入罪的依據,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倫理的標準。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受到社會生活倫理的鼓勵,即使該行為侵犯了刑法保護的社會利益,也不應視為犯罪。這壹觀點在法學界引起了廣泛的討論和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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