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二十三條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下落不明,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已過兩年的。
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信他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他的死亡宣告。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財產;原件不存在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