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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免於毀滅應納入刑法”的四點爭論

不應該列入刑法。包括刑法在內的任何法律都沒有規定正常情況下人們有救死扶傷的法律義務。救死扶傷、見義勇為只是道德義務。提倡,但不強求。因此,出現了類似“小嶽越”的事件。但在特殊情況下,人必須承擔救死扶傷的義務,即當某人有了特殊的前科行為,導致其承擔了特殊的義務時,他就有可能因身敗名裂而犯罪。成年男子邀請10歲的兒童遊泳,如果兒童溺水,男子身敗名裂,可以構成不作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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