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巴黎氣候變化大會(2012)通過的《巴黎協定》(2015 12)和2006年4月22日在紐約簽署的《氣候變化協定》(2016),對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做出安排。《巴黎協定》的遠期目標是將全球平均氣溫增幅控制在前工業化時期的2攝氏度以內,力爭將氣溫增幅限制在65438±0.5攝氏度以內。
國際環境法國際環境法是由各國為保護自然環境而締結的壹系列條約組成的。真正形成是在65438-0972年瑞典斯德哥爾摩聯合國人類環境大會之後。因此,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標誌著國際環境法的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