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意義上的爆炸物應包括炸藥、推進劑、黑火藥、火工品和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等物品。
法律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是指用於非軍事目的並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名稱壹覽表》的各種火藥、炸藥及其制品、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