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客運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妨礙公共衛生的動物、物品(包括有異味的)為禁止攜帶的行李,因此禁止攜帶寵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如果兩證(動物免疫證和犬類準養證)齊全,就可以辦理托運業務,需要攜帶兩證和寵物到動物衛生監督所辦理《動物出境檢疫證明》。如果寵物沒有兩證,需要帶寵物到獸醫衛生檢疫站進行免疫並辦理犬只免疫證明,再辦理動物出縣檢疫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