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的雙方是債權人和債務人。
如果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償還債務,催收人員會通過壹些民事方式對其施加壓力,促使其履行債務。
擴展數據:
早在唐朝,我國就有法律約束不能還債的人。
《唐律》卷二十六《雜律》規定:“負債違約壹元以上者,違約二十日或二十日者,為壹等,違約六三十元者,為二等。最好加個三等,每單都做補償。”
“賈”是“馬”的意思。這條法律規定,如果債務達到1塊布的價值,20天內不還,就要受到20次“鞭笞”的懲罰,每隔20天再加壹次,直到從鞭笞20次升級為鞭笞60次。
債務達到30馬,在60招的基礎上加二等,達到100馬,加三等懲罰,即90招。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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