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電信市場秩序,維護電信用戶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安全,促進電信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信活動或者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信,是指利用有線或者無線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傳送、發送或者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行業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