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知是假藥而銷售,涉嫌詐騙。
2.如果不知道是假藥,就涉嫌構成販賣毒品罪。
3.法律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NPC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使用假藥犯罪,明知是販賣毒品而冒充毒品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明知是假藥而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的,以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如何認定銷售假藥案件性質的批復》:銷售假藥刑事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明知是毒品而用毒品銷售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藥而銷售的,應當以銷售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其銷售假藥的事實,在辦理時可以考慮從輕或者減輕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