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罪犯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取回保外就醫罪犯後,應當在15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登記並簽訂責任書;
(二)監督保外就醫罪犯遵守法律;
(三)控制假釋的罪犯在限定的區域內治療疾病;
(四)配合公安、監獄管理機關對罪犯的檢查工作,定期向公安、監獄管理機關報告罪犯的待遇和實際表現;
(五)發現保外就醫罪犯可能實施或者已經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