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入職期間,公司要購買社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付款,可以加收滯納金。勞動法第100條有規定。
第三,根據《勞動爭議解釋三》,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障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補發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