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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壹個法律的問題上,中國古代的情、理、法都有哪些不足?在線等待!速度

哈哈,我老四了

中國古代民眾向政府提起民事糾紛,其中當然包含著某種“權利”訴求。但為了防止他們因為“爭權奪利”而“擾亂”社會,政府不得不采取“順其自然”的解決方式,而不是像西方那樣對待民眾的“爭權奪利”。所以對於政府來說,正面的“定分”最終落實在負面的“停打”上。這種司法實踐背後的意識形態是“以德治國”的道德理想主義信仰,如“止訟”乃至“無訟”的理想預期。或許,這也是清代民事審判中廣泛使用“情理”作為判決依據的原因之壹。這是因為器具具有* *義的“感”來裁判糾紛,更有利於維系鄉村社會的“熟人”關系。也許,這就是中國古代所謂“壹切個人* * *存在”最終壓制了“權利”順利發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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