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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第二次簽勞動合同越短越好?

短期勞動合同不利於促進社會就業,不利於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為了促進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勞動合同,無論簽訂多少次勞動合同。

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先後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時,只要勞動者不存在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雙方續訂勞動合同的,此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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