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先後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時,只要勞動者不存在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雙方續訂勞動合同的,此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