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為,不能與原件進行比對並確認的復制件,法院起初無法認定,之後在庭審後的質證階段也不會拿出來質證。其中,只有復印件是沒有證據效力的,壹方燒了原件,意味著遺囑以文字形式存在的方式已經消失。原因很簡單,沒有原件的復印件不能作為證據,因為復印件有很多不確定性,太容易復印了。而且證據需要遺囑原件,復印件只是壹種手段或工具,只是用來方便訴訟需要。不能單獨作為證據。雖然我們可以對副本進行更正和修補,但法律並沒有要求,對副本進行證明和補充,比舉證證明遺囑的存在和內容更直接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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